(2017)苏05民辖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潘健与唐建新、方燕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健,唐建新,方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41号原告:潘健,男,汉族,1986年7月31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新,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被告:方燕,女,汉族,1976年1月27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原告潘健与被告唐建新、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唐建新原系该院工作人员,后赴昆山法院工作,为有利于纠纷顺利处理,其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太仓法院(2017)苏0585民初2468号《关于潘健与唐建新、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以被告唐建新原系太仓法院工作人员为由,报请我院另行指定法院处理该案。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该案不宜由太仓法院审理,故同意其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钱一军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