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386单友清与连云港日比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友清,连云港日比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386号原告单友清,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徐林,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日比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日比野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友清与被告连云港日比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单友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友清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明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