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刑事罚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63号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的(2016)陕040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刘某某缴纳罚金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信息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