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英与被执行人刘东元、杨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英,刘东元,杨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谢英,女,生于1970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希珍,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东元,男,生于1965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杨素琼,女,生于1965年11月2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谢英与被执行人刘东元、杨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川202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谢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可用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在房管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本院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因二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谭开幕审 判 员 严伟才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