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薛宪增与刘永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宪增,刘永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财保9号申请人:薛宪增,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被申请人:刘永军,男,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申请人薛宪增与被申请人刘永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薛宪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刘永军在营城子至松江河高速公路靖宇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补偿款67553元,并提供薛宪增所有的位于靖宇镇粮食公寓2号楼4-502室,建筑面积为64.63㎡(房产证号为:靖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137**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薛宪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永军在营城子至松江河高速公路靖宇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补偿款675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薛宪增所有的位于靖宇镇粮食公寓2号楼4-502室,建筑面积为64.63㎡(房产证号为:靖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137**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的财产由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负责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天辉审判员 赵长柏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