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毅、四川省叙永煤矿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毅,四川省叙永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4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毅,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叙永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正东乡落叶坝。法定代表人:黄光平,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男,四川省叙永煤矿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旗,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毅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叙永煤矿(以下简称叙永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毅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在诉讼中进行了相应的司法鉴定,其后续治疗费应当成为其需要进行工伤治疗的确定性费用。若后续治疗费由其承担,不符合立法宗旨。故,其后续治疗费人民法院未予支持错误。(二)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的立案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而一审法院判决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在审限届满后仍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毅后续治疗费是否应当支持以及一审法院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的问题。(一)关于后续治疗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杨毅根据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泸科正[2014]临鉴字第2069号《杨毅的续医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叙永煤矿应支付其续医费。由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意见为“左眼可能终身硅油依赖”。即杨毅是否存在硅油依赖不能确定,亦不能确定杨毅在工伤治疗后是否需要取出或更换硅油等治疗。若杨毅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实际产生了后续治疗费,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杨毅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一审法院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的问题。杨毅称一审法院存在超审限的情形,请求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根据二审法院查明,在一审诉讼中,杨毅与叙永煤矿均同意调解,杨毅亦以其旧伤复发急需手术并在术后需重新进行鉴定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和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故,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未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杨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