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滨,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即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即墨市黄河一期商标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滨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即墨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海英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