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东旭与申绪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旭,申绪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民初1151号原告张东旭,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申绪文,住新乡县。原告张东旭诉被告申绪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申绪文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东旭撤回对申绪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东旭负担。审判员 李正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