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亮与李元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亮,李元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876号原告:许亮,男,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李元生,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负责人:董乐峰,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柱,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泽州县,系本公司职工。原告许亮与被告李元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许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许亮负担。审 判 员 韦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邓文婷书 记 员 苏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