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郑宇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71号罪犯郑宇,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身份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840元(已支付人民币10000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7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宇已缴纳赔偿款人民币41840元。其中在判决时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在前二次减刑时缴纳赔偿款人民币6900元;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反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