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564号原告:吴某,男,199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委托代理人:严某,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被告:刘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现住:南宁市,被告:陈某,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宣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传唤当事人、通知代理人于2017年6月19日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代理人应当按照法院的传票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提前妥善安排好其他事务,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事务冲突,应当提前申请延期开庭或推却其他事务。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查无正当理由,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费昌祥人民陪审员 陈红娟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