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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宋代琴与谭玉聪、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代琴,谭玉聪,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123号原告:宋代琴,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谭玉聪,男,1972年9月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鲁泰大道以北、南京路以东大张村综合办公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代琴与被告谭玉聪、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代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谭玉聪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杜桂华书 记 员  王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