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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莉与武清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武清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66号原告:张莉,女,1979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武清宇,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武清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对被告武清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朱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