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莉与武清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武清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66号原告:张莉,女,1979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武清宇,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武清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对被告武清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朱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