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02号之三申请人: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被申请人: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由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5)彭法民破字第000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申请人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若在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保全的,需在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申请的权利。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立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