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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兰树平申请执行郑兴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树平,郑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89号申请人:兰树平,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郑兴琼,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兰树平申请执行郑兴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扣留郑兴琼工资,双方达成分期支付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卢志坤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楚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