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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73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莲花村*组**号(身份证号码:)。2016年12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汪永乐,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辩护人汪永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郑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星月街14号“清之阁”茶楼888包间内开始赌场并从中抽成。2016年12月15日17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赌博用的扑克牌并挡获参赌人员唐某某、范某某等10人,并现场挡获赌场放水人员陈某、严某某及赌场工作人员毛某某等人,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09200元。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民警从现场扣押扑克牌32张。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毛某某、何某、严某某、陈某、唐某某、陈某、范某某、黄某某、李某、莫某某、杨某、向某某、慕某某、蔚某某、雷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物证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罚没票据,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郑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十六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查获赌资人民币109200元及作案工具扑克牌32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越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