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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小锋与安攀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锋,安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小锋,男,汉族,教师,住宁县。被执行人:安攀锋,男,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潘小锋与安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张新宁与安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并执行。查明,安攀锋近一年来长期请病假,无法联系,除工资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安攀锋的工资账户。潘小锋从冻结款中领取37231.99元,同意与张新宁继续从冻结款中领取剩余案件款,本案按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