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毛某一、邓某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某一,邓某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839号 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青阳中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毛某一 被告:邓某一 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某一、邓某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卫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晶 打印责任人:XX校对责任人:黄卫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