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北京天运恒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运恒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海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运恒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0层1062。法定代表人:单浦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宏,男,北京天运恒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东,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上诉人北京天运恒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0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海东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海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071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海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二十五元,由李海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二十五元,由李海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姚 红审 判 员 张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治书 记 员 王晓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