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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1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俊宏与李元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宏,李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213-1号申请执行人:周俊宏,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执行人:李元军,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梁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元军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