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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海港与郑培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港,郑培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767号原告:赵海港,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郑培连,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赵海港与被告郑培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海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港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赵海港承担。审判员  耿艺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