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曾立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53号移送���行人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立志,男,生于1965年5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7)川15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曾立志刑事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曾立志与案外人共有房产一套,因系被执行人保障生活的唯一住房,不便处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曾立志应支付刑事罚金2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