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生付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付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7刑初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生付,外号“付仔”,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蓝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生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盘光清、梁某明某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权担任庭审记录。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云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生付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合议庭同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被告人黄生付伙同黄某4、成某2、黄某5、邝文芳、谭某、成某3、肖某、杨某等人在蓝山县苦珠巷村谭某家中以“勾苞谷”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数达数十人次,从中抽头获利数万元;2016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被告人黄生付伙同黄某4、成某2、黄某5、成某3、肖某、谭某、邝文芳在蓝山县上丰头村肖某家中以“勾苞谷”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数达数十人次,从中抽头获利数万元;2016年8月中旬至9月初,被告人黄生付伙同黄启初、成光斌、黄源勇、成东、雷统武、邝文芳在蓝山县谷雨岭村黄某4家中以“勾苞谷”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数达数十人次,从中抽头获利一万余元;2016年9月初至9月中旬,被告人黄生付伙同黄启初、成光斌、黄源勇、成东、雷统武、邝文芳、封志成在蓝山县总市乡万山村封志成家中以“勾苞谷”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数达数十人次,从中抽头获利一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生付个人获利达二万余元。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生付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生付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数十人次以“勾苞谷”的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数十万元,其个人获利达二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生付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他只负责撑台子,到黄某4家里和封志成家里所抽的水某钱他没有得到,只是听黄某4讲到成某2那里,他一共分得一万六千元左右,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被告人黄生付伙同黄某4、成某2、黄某5、邝文芳、谭某、成某3、肖某、杨某等人在蓝山县苦珠巷村谭某家中以“勾苞谷”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10元起下注,上不封顶,每次下注桌面几百元至一千余元不等,参赌人数累计达数十人次,并安排专人向赢家按10%的比例抽取“水某钱”,从中抽头获利50000余元;2016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被告人黄生付伙同黄某4、成某2、黄某5、成某3、肖某、谭某、邝文芳在蓝山县上丰头村肖某家中以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数十人次,从中抽头获利50000余元;2016年8月中旬至9月初,被告人黄生付伙同黄启初、成光斌、黄源勇、成东、雷统武、邝文芳在蓝山县谷雨岭村黄某4家中以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数十人次,从中抽头获利10000余元;2016年9月初至9月中旬,被告人黄生付伙同黄启初、成光斌、黄源勇、成东、雷统武、邝文芳、封志成在蓝山县总市乡万山村封志成家中以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数十人次,从中抽头获利1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黄生付个人获利16000余元。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黄生付及同案人成某2、雷统武等人在封志成家赌博时被蓝山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另查明,被告人黄生付2014年患有结肠恶性肿瘤并接受化疗。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生付的供述,同案人黄某4、黄某5、成某2、雷统武、成某3、肖某、邝文芳的供述;证人雷某1、黄某1、唐某、成某1、黄某2、候某、雷某2、李某、黄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视频截图;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但被告人黄生付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达120000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生付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生付与其他同案人作用相当,系主犯。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被告人黄生付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生付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军辉人民陪审员 盘光清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