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汪煜、周帮胜、周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汪煜,周帮胜,周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民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煜。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钦(系汪煜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帮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煜、周帮胜、周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常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被上诉人汪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钦、被上诉人周帮胜、周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财险常德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对其中的13624元不承担理赔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多认定损失13624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不当,按规定应按每天50元计,多认定1000元。汪煜受伤较轻,基本生活能够自理,一审判决支持护理费22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标准没有依据,多认定误工费10424元。汪煜辩称,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审适用的标准是正确的;汪煜受伤后一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实际发生了护理费。对于误工费,一审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合法的,可以去汪煜所在工作单位进行调查。周帮胜、周永强没有答辩意见。汪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周帮胜、周永强赔偿汪煜各项损失53632.49元;2、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3日,周帮胜驾驶周永强所有的湘J0GG**小型汽车,在常德市武陵区德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山在道二医院新大门路口左转弯时,与陈跃斌驾驶的湘JC63**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乘坐在湘JC63**普通摩托车后面的汪煜受伤的交通事故。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周帮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汪煜、陈跃斌无责任。汪煜受伤当日在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治疗,住院20天,产生医药费10104.6元。出院后发生门诊费用3041.49元。2016年10月10日,汪煜伤情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医疗终结时间为四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后期治疗费预计为2000元,不构成伤残”。事故发生后,周帮胜已向汪煜支付医药费13100元。湘J0GG**小型汽车在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投有交强险。汪煜受伤前在湖南洞庭药业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5306元。一审法院认为,汪煜的损失应依法认定,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不予支持。具体损失包括:1、医疗费:10104.6元(住院费用)+3041.49元(门诊费用)+346(器械费用)+2000(后期治疗费用)=1549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100元/天=2000元。3、误工费:4个月×5306元/月=21224元。5、护理费:伤残鉴定护理时间为20天,110元/天×20天=2200元。6、交通费,汪煜没有提供正式发票,酌定为500元。7、鉴定费,1000元。8、营养费,由于汪煜医嘱和伤残鉴定中没有注明加强营养,对此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42216元。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应由周帮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汪煜的损失,首先应由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汪煜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和本案鉴定费用由周帮胜承担赔偿责任。故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向汪煜在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3924元。合计33924元;周帮胜自行承担8492元。周帮胜已向汪煜支付医药费13100元,汪煜领取保险赔款后,应向周帮胜偿还4608元。判决:一、人保财险常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承保责任限额理赔范围内赔偿汪煜损失33924元;二、汪煜领取保险理赔款后向周帮胜偿还垫付款4608元;三、驳回汪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汪煜承担175元,周帮胜承担5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汪煜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认定是否正确。汪煜因交通事故致伤住院治疗,依法应当获赔住院伙食补助,其赔偿标准可以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审判决按每天100元计算,符合相关标准。护理费依法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按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鉴定意见,汪煜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一审判决按鉴定意见确定护理费正确。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汪煜系湖南洞庭药业有限公司职员,有固定的收入,一审法院查明其月平均工资为5306元,据此计算汪煜的误工费正确。综上所述,人保财险常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宇学代理审判员 彭珊珊代理审判员 廖泽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