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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克全与多霖纸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克全,多霖纸制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19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罗克全,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多霖纸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沈杏菲。申请人罗克全与被申请人多霖纸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52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多霖纸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罗克全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多霖纸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罗克全伙食补助费等108,081.4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多霖纸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并已启动评估拍卖。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