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2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赵迪、高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赵迪,高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2422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负责人:张宝温。委托代理人:梁国彬,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系该单位个贷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迪,女,1989年4月7日生,汉族.被告:高亮,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被告赵迪、高亮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保全费4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