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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白胜与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胜,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19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白胜,男,生于196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娜,女,生于198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白胜与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娜已全部履行(2014)巴州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州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