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白胜与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胜,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19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白胜,男,生于196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娜,女,生于198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白胜与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娜已全部履行(2014)巴州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州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