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张琼,张大苗,安徽天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00号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七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94148906X。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怡莲新城7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大苗。被执行人:张琼,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张大苗,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天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松谷路西凤凰商务中心凤凰城酒店2-1906室。法定代表人:张大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0元、利息2579999.33元(截止2015年8月31日的利息为433333.33元,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息2%标准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的利息为2146666元)、迟延履行利息112875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实现债权费用174000元、迟延履行利息97125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6日)、案件受理费51121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20916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6367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以(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06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大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镇××与××路交口××里××综合楼××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肥西字第2012001077号)住宅,2015年10月12日起查封三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大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上派镇人民路与驿馆路交口西城秀里II综合楼80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肥西字第2012001077号)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吴成莹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