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露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497号罪犯杨露,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1年12月8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双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执行。2015年7月3日减刑1年。刑期至2020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表扬4次,获得有效积分2524分,部分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