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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淑芳与闫武硕、徐柳、周天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芳,闫武硕,徐柳,周天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946号原告:范淑芳,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闫武硕,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徐柳,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周天雨,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范淑芳与被告闫武硕、徐柳、周天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范淑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淑芳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淑芳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范淑芳负担。审 判 长 邹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   晓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