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姝、宋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姝,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陈姝,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宋亮,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姝与被执行人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姝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5000元(以735000万为基数,按年息6%为标准计算自2105年1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5980元、执行费97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全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亮的存款或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7607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