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8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邹柿芒与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柿芒,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邹柿芒,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1日,中专文化,重庆市綦江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中路27号(中心商务区商务楼*****室)。法定发表人倪傲轩,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邹柿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邹柿芒返还租金147312.00元及违约金600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0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胥迎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