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完霞与赵时平、陈雨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完霞,赵时平,陈雨忠,焦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胡完霞。被执行人:赵时平。被执行人:陈雨忠。被执行人:焦彩平。本院在执行胡完霞申请执行赵时平、陈雨忠、焦彩平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雨忠、焦彩平、赵时平银行存款10716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