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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4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德隆化工有限公司,邵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93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808-5号1152席,组织机构代码:14224804-4。法定代表人陈杰。申请执行人常州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夏城南路208号高力.常州国际汽车博览城C1幢433号,组织机构代码:68414295-7。法定代表人陈杰。被执行人邵关海,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0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2000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赵建军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3执49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