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志东与王祖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东,王祖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东,男,1943年6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祖付,男,1949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祖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其与王中洲所签《卖房契约》中涉及原告原承包的耕地共计约6.7亩及原告承包的13.48亩板栗坡,现本案双发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志东与被执行人王祖付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梁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