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与崔红英、张社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崔红英,张社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72号原告: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井店镇高王尉村。法定代表人:崔锋松,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红英,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社平,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院红,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崔红英、张社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王志中审判员 张红周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瑞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