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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与崔红英、张社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崔红英,张社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72号原告: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井店镇高王尉村。法定代表人:崔锋松,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红英,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社平,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院红,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崔红英、张社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内黄县井店镇高王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王志中审判员  张红周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瑞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