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异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娟、张吉钰与陈泽芳、何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芳,余娟,张吉钰,何建国,十堰东风求实汽车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异1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泽芳,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余娟,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申请执行人张吉钰,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系余娟丈夫。被执行人何建国,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东风求实汽车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国税局后院。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余娟、张吉钰与陈泽芳、何建国、十堰东风求实汽车配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泽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泽芳称,我长期患有肝脏疾病,现工资被法院冻结,请求每月保留生活费1500元,治疗肝病费用1800元。本院查明,余娟、张吉钰与陈泽芳、何建国、十堰东风求实汽车配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鄂03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泽芳、何建国、十堰东风求实汽车配套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余娟、张吉钰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余娟、张吉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作出(2016)鄂0302执字第219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月18日冻结陈泽芳的工资。陈泽芳2017年1-3月月平均工资2600余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所保留的生活必需费用应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限。根据十堰市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本案及陈泽芳的家庭状况,每月可为其保留1200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1月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每月给被执行人陈泽芳保留1200元工资收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