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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51号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鑫源建材市场6号楼交易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KERM2L。法定代表人:邵威,总经理。被申请人:沧州市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港路南兴盛街西。组织机构代码证:69589705-2。法定代表人:张玉涛,经理。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市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在9188682元内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市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骅港海防路西宣惠河桥南七星时代城二期阳光海岸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