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华诉被告丁某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华,丁某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482号原告吴某华被告丁某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华诉被告丁占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丁某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华撤回对丁某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