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汉族。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接群众举报,被告人临颍县石桥乡大吴村村民陈某宅院大门外空地非法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经民警现场铲除后清点,共有1205株。后经鉴定,陈某所种植的植株被认定为罂粟幼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的情况下,在其院外空地非法种植1205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案发现场视频、书证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临颍县公安局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临颍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种植罂粟苗1205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系初犯,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管制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刘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保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