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谭小龙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898号罪犯谭小龙,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谭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822.86元;赃款129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2015年10月26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2020年8月19日刑满。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谭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