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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盛彦与大连金山耐酸泵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盛彦,大连金山耐酸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刘盛彦,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大连金山耐酸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节东段39号。法定代表人:曲振征,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案件共计四件(另三案为939号、940号、941号),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4万元(四申请人经协商每人清偿1万),后本院通过网络冻结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因系统不支持四案号同出裁定书,用940号案件进行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