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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甄春枝、李建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甄春枝,李建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13号申请人:甄春枝,女,汉族,1965年4月11日出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李建周,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尉氏县。申请人甄春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建周驾驶的豫B×××××号小型面包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建周驾驶的豫B×××××号小型面包车。(保全金额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