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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芜湖市福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福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641号原告:芜湖市福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西洋湖公园内绿化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7047109B(1-1)。负责人:徐昕,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梦婷,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芜,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芜湖市福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芜湖市福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福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福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芜湖市福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