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与邱志本、宋国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邱志本,宋国珍,宋坤,刘厚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邱志本,男,59岁,汉族,住洪泽区。被执行人:宋国珍,女,55岁,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坤,男,63岁,汉族,住。被执行人:刘厚美,男,62岁,汉族,住洪泽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与邱志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泽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申请书,表示邱志本长期在外,宋国珍重病死亡,刘厚美生病住院,宋坤已履行份额,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829执恢2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熙 全审判员 高 洪 洲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