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8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男。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华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华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饮酒后于2017年04月16日01时19分许,驾驶豫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何香凝美术馆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梁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梁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7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材料、驾驶证信息、犯罪记录查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查获现场、验血视频光盘,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量建〔2017〕88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判处一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一、被告人系初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亦可达到惩戒之目的,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醉酒驾驶机动车时间、地点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