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恢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谢开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赣0703执恢61号之一谢开遥:本院于2016年5月8日以(2016)赣0703执170号执行裁定对谢开遥与刘鸿斌、方齐灵、刘光翀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谢开遥发现被执行人刘鸿斌、方齐灵、刘光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谢开遥与刘鸿斌、方齐灵、刘光翀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诗运审 判 员 钟骏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