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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恢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谢开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赣0703执恢61号之一谢开遥:本院于2016年5月8日以(2016)赣0703执170号执行裁定对谢开遥与刘鸿斌、方齐灵、刘光翀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谢开遥发现被执行人刘鸿斌、方齐灵、刘光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谢开遥与刘鸿斌、方齐灵、刘光翀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诗运审 判 员  钟骏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