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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初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初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570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11953295。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立,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宇,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初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故申请本案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颖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