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喜萍与祁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萍,祁柏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714号原告:李喜萍,女,1981年3月9日出生,甘肃凉州人,住凉州。被告:祁柏年,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甘肃凉州人,住凉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萍诉被告祁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原告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喜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喜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李喜萍负担。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懿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