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静与李梅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李梅,甄保强,沧州瑞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7执211号申请人刘静,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南街村,联系电话13630844050被执行人李梅,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路颐和大厦被执行人甄保强,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沧州瑞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李澄刘静申请李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21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阳 来自: